​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7 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发改、司法行政部门,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要求,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统一,现就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至2025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二、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对清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清理,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汇总;各市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本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清理。10月10日前,各区县(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对照通知要求,在《山东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和2023年公布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基础上,组织对清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逐一进行排查,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清单,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

(二)汇总结果报送。10月25日前,各区县(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清理情况组织专人进行梳理研判后,填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台账》(附件1),形成清理结果报告发至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省。拟保留的制度规则请一并发电子版。

(三)发布目录清单。12月15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司法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准确把握清理重点,统筹做好组织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请各区县(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填写清理工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联系方式(附件2),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王海霞         联系电话:8775520

邮箱:rzfgwtgk@rz.shandong.cn


附件:1.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台账

            2.清理工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联系方式

            3.清理相关依据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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