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山东煜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4 17:4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和成本监审基础上,我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拟定了《关于明确山东煜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11日前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反馈

通讯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58号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科(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0633-8775536

联系邮箱:rzfgwcbdcjsk@rz.shandong.cn

     

 附件:

关于明确山东煜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和《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成本监审和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性质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取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日不超过 2.5 元收取;

(二)一级医疗机构按每月不超过 1300 元收取;

(三)无固定床位的门诊部、卫生诊所等按每月不超过80 元收取;

(四)动物诊疗机构按每月不超过 50 元收取;

(五)疾控中心、血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含兽医实验室)、口腔医院、口腔诊所、医疗美容整形机构等产生医疗废物单位按实际产生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每公斤不超过3.0 元。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包括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过程中所有费用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规定缴纳不得转嫁给患者。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当与委托处置医疗废物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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